原异议人如何进行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时送交原异议人,限其自收到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原异议人应该按下列顺序提交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所需的材料:二、答辩材料目录1、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2、被异议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3、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复审申请的,还应提交原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4、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5、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及
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除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及
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另外,原异议人需要在提出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原异议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原异议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复审申请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原异议人未按期进行答辩或者不提出意见的,被视为放弃答辩,不影响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过程中还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即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原异议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送交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要求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在收到证据交换通知书以及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
商标评审文员会一次性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不提交质证意见和证据的,也不影响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或原异议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如果不进行答辩,则该
商标正常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的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结果偏向于异议人。如果异议人证据材料及理由不充分,那么该
商标被核准注册。如果异议人证据材料及理由充分,该
商标无效。原异议人在进行
商标不予注册的答辩时应该注意答辩材料的五个目录,在进行答辩之前应该好好准备这些目录的材料,因为这些都是答辩的主要内容,将会对答辩的结果产生影响。在进行答辩时还应该注意不要超时,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