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抢注国外非驰名
商标违法吗
如果该国与中国签订了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协议,或者共同处于某一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系统内,则在该国注册的
商标亦受我国的保护。注册人依据在该国注册时间享有在我国注册的优先权。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
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
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
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
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
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
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
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
商标的先后来确定
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
商标,谁就享有
商标专用权。申请
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
商标专用权,便于对
商标的管理,
商标权人对
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
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
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
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
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
商标使用人使用
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
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
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只对最先申请
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
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
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局限
商标权是一种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财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
商标权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形式为其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商标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一般有形财产权相比,
商标权所蕴涵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为
商标的财产价值主要不是指创立、使用和维持一个
商标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
商标所具有的收益能力。
商标的收益能力取决于
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各项指标的市场领先度、
商标收益的稳定性、
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基本态势、
商标延伸的可能性、
商标向国际化市场发展的潜在能力、
商标的持续性投资、法律保护的力度等众多因素。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哪怕仅仅是一个强有力的新竞争对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场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
商标的收益能力受到影响。
其实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他人已经注册的
商标,在法律上并无不当。根据《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
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其核准注册的
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商标法》第二十条又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
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据此,申请人若只申请在一个类别的
商标,不可能就自然拥有其余类别的
商标,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请其余类别的
商标注册。如果一个企业只注册一个类别而不准任何人注册其余的44个类别,这本身就不符合《
商标法》的分类宗旨,也不公平,甚至是对公共资源的无理霸占和浪费。
抢注的
商标的虽然在外国不是驰名
商标,但是依据有关的
商标法,如果自己没有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合理的操作就会导致自己的问题无法及时的解决,因此在实际的生活中需要自己努力的践行有关的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保护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