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有哪些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认真履行
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在履行
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新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
合同,也必须依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违反
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合同时,必须承担违反
合同的责任,即按照
合同和法律的规定由违反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如果对方当事人仍要求
违约方履行
合同时,违反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继续履行。
二、劳动
合同与劳务
合同的区别
劳动
合同与劳务
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
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
合同。劳动
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
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
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一)
合同性质不同。雇佣
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
合同;劳动
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
合同。
(二)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
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
合同标的,而劳动
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
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
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
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
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四)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
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
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五)法律调整不同。劳动
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
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
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六)
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
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同样,
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
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就应该积极的处理,因为行为约束力不仅是一种书面上陈述,对于当事人确实有着较强的法律约束,一旦自己不能进行相应的处理 ,那么自己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带来直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