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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众所周知,证据不管在何种诉讼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但是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种类立法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些许差异。今天,我们就和您聊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三大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立法规定有些许的差异。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基本一致。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作为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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