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重复投保赔偿是双倍吗?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重复投保不应获得两份赔偿《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经营,
保险合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即无论投保人是否在
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
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凸显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功能。正是由于交强险法定性和公益性,在法律适用中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商业
保险。如承担两份
保险责任,可能会给社会以错误的导向,引发道德风险,即以各种方式规避一辆机动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的规定,从而破坏交强险和其他险种之间的互补关系,扰乱原有的
保险制度设计,动摇交强险法定性和公益性的根基。
一辆机动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出险后如何赔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为被告的
保险公司认为,起期在前的有效,在后的解除,
保险公司应全额退保费。依据是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该规程规定,
保险公司应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投也只能获得一份
保险保障。并规定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
合同的,只能解除
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的
保险合同,
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
保险合同,
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
保险合同的
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
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我们认为,两个
保险公司都得赔付,理由是两个
合同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两个
保险公司都应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受害人,
保险公司如果旅行了告知义务,相当于把不能重复投保,即使多投只能获得一份
保险的条款成为
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来才具有
合同的效力。否则因为《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是
保险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对外是无效的,它只能约束
保险公司。法官判案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因为该规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连规章都不是。法院判决一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规章。试想如果
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投保人还会投保吗?除非投保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保险行业对于我们公民来说,起到了一个保障作用,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在购买车辆的时候,会强制要求购买人购买交强险,这个是法律规定的,所以要遵守,如果在发生
交通事故之后,第三人有人身损害的,交强险就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