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管理内容和程序,包括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和检测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对上述工程
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检测的管理。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618-2011 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JGJ/T 181-2009 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类标准
3、术语
3.1.1 工程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3.1.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以下条文中简称为“检测机构”。
3.1.3 检测人员 Testing personnel
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或检测操作的人员的总称。
3.1.4 检测设备 Testing eq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做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3.1.5 见证人员 Witnesses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见证的技术人员。
3.1.6 取样人员 Sampling personnel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3.1.7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测试活动。
3.1.8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
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3.1.9 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tes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4、基本规定
4.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
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4.1.2 检测机构应取得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4.1.3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4.1.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1.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4.1.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4.1.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4.1.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和检测工作水平。
4.1.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检测
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应打印存档或电子存档。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4.1.10 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在我们国家,不管是什么样的工程,大都需要在质量方面进行检测,因为一旦质量不符合标准,那么将会引发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所以对质量进行检测,也是对公民的一些人身方面做出了保障,这个检测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