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影视剧
商标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册
商标侵犯他人的
著作权的,
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但法院不能直接对
商标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理。如果要阻止
商标注册成功或撤销已注册
商标,应当向国家
商标管理部门提出
商标异议申请或
商标撤销申请等行政程序。法院将依据
商标行政程序的审查结果对
著作权人的
商标侵犯
著作权诉讼进行审理。
意抢注
商标如何认定?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
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
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
商标作为自己的
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
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
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
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
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
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
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综合上面所说的,抢注别人的
商标是属于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而对于影视剧一般都是必须要购买版权这个台才有权利进行播放,所以,如果一旦发现有谁侵犯了自己的作品,那么必须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样才能更好的把自己的
商标抢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