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
保险公司,同时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 2.索赔时,要向
保险公司提供
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证明,如消防火灾证明、公安部门的盗窃证明、气象证明等,各项单证、证明要真实、可靠。 3.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如果应该由第三者赔偿的,被
保险人可以向
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如果向
保险公司索赔,被
保险人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
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并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4.
保险人如将家庭财产同时向几家
保险公司投保,出险后要同时向几家
保险公司报案,各
保险公司将根据各自的
保险金额所占比例计算赔偿,各家赔偿公司赔款合计不会超过被
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5.家庭财产中,如果房屋及室内装璜未足额投保,
保险公司要按比例赔偿,室内财产分项承保,按实际损失赔付,但以不超过分项
保险金额为限。 6.被
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为自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7.发生盗抢事故后,经公安部门确认,且三个月内未破案,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