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对价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可能性有多大
未支付对价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可能性有多大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
股权转让为内容的
合同,
股权转让是
合同项下债的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
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
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
1、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
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
股权转让的份额,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
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
债权债务约定。
(9)
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
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2、
股权转让
合同从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
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
合同,因此
股权转让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股权转让
合同生效是否等于
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
股权转让
合同生效是指
股权转让
合同对
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
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
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
股权。
4、
股权受让人能否以“
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
股权转让
合同无效?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
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
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
股权转让
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5、 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
股权转让
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
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当今后公司的发展,有关的投资人的利益分配也会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会减少自己的权益损失,但是在实际的问题发展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运用有关的规定,自协议肯定不具效力。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