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
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
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254条 强制
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
执行通知。在
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
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
执行。
255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
执行。
256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
执行措施
1、强制
执行被申请
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
执行被申请
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
执行被申请
执行人的
股票等财产;
4、强制
执行被
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
执行被
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
执行被申请
执行人的土地、
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
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
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
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
执行的,申请
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
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由
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时,
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
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
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 被
执行人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
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
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
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
执行完毕,也应当将
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
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在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
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在
执行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
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
执行及暂缓
执行的期限。被
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
执行被
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
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
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
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
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
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
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制
执行主要就是针对于一些明知自己错了却不接受行罚的公民,对于这些顽固不化的人是必须要进行强制
执行的,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强执制行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