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机构抢注
商标应如何应对?
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
商标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
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
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
商标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
商标无效。
当事人在向
商标局或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
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
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
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
合同、往来函电,
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
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
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
商标设计、
商标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
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
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
合同,刊登
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
商标商品的购销
合同及发票等。
二、防止抢注
商标和商号的措施是什么?
防止
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
1、市场未动、
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
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
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商标可在与该
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
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
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
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
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
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代理机构本身是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办理
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的,然而代理机构抢注
商标的这种做法不仅是没有任何的职业道德,肯定也违反了双方在委托
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事宜。另一方面,抢注得来的
商标权最终有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不过相较于代理机构,被抢注的客户可能还是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