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恶意抢注的
商标审查标准是什么?
关于恶意抢注的
商标审查标准主要是:
(1) 他人
商标在系争
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 系争
商标与他人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 系争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 系争
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系争
商标的,应自系争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3、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商标的判定
3.1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商标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
商标。
相关公众的判定适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
商标审理标准》3.1的规定。
3.2认定
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当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该
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1)相关公众对该
商标的知晓情况;
(2)该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
(3)该
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4)其他使该
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
3.3上述参考因素可由下列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1)该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
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
(3)涉及该
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
(4)该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
(5)该
商标的最早创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6)该
商标的获奖情况;
(7)其他可以证明该
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3.4 用以证明
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
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5
商标是否产生一定影响原则上以系争
商标申请日为准予以判定。
4、恶意的判定
判定系争
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系争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
商标;
(4)系争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
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
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他人
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5、利害关系人的判定
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
商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系争
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1)有一定影响
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2)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对合法公司
商标权益进行侵害的恶意抢注行为必须用规范的法律来加以约束,否则
商标管理的秩序将出现难以协调的混乱,尤其是那些
商标比较出名且具有经济价值的公司会因为
商标被抢注而严重损害其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