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标被抢注如何通过诉讼夺回来?
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夺回被抢注的
商标。
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其一,就初审公告的
商标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
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
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其二,就已经注册的
商标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如果被抢注的
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公司可以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
商标无效。《
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
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
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抢注
商标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别人已经在使用的还未提交注册申请的
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
商标将会有价值,所以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等待别人的品牌价值上升,然后通过将该注册
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
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
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2、对于国外的正在使用的注册或者未注册的
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
商标将会有价值,只要别人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就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然后通过将该注册
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
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
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三、
商标权的价值特征包括哪些?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
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
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
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
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
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
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
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
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商标抢注如果已经走到了诉讼的这一地步,那说明评审委员会对于当事人提出来的争议是不受理的,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这一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是针对
商标注册委员会作出的这一决定予以
起诉,抢注
商标直接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