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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些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是比较广泛的,特别是实物证据的使用,常常会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实物证据为破获案件提供重要的依据和线索,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实情况。下面整理了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哪些内容的相关资料。
有问题要咨询?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些什么一、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哪些内容 实物证据通常证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 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二、实物证据的优势: 1、实物证据不仅能为案件破获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而且能使法官对于侦查机关破获案件的过程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了解。所谓雁过留声,人过留痕。任何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必然会在现场或者其本人身上以不同形式留下各种痕迹或者物品。这些痕迹、物品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伴生物,它一定会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事实产生某种必然联系。所以,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通过勘验现场,或者对相关人员的人身进行检查,或者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通常能发现和提取到一些痕迹、物品,并通过对这些痕迹、物品进行分析、鉴别,为案件侦破指明方向;案件侦破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借助这些取自现场的物品、痕迹,审理法官能够分析判断侦查的过程是否自然合理,案件发生与被告人存在哪些不能否定的联系等等。如,在现场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确定为死者之外的人所留,这就极有可能系犯罪嫌疑人所留,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就可以重点围绕该血迹来展开。如果通过进一步鉴定而确定血迹系某一嫌疑人所留,该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联系便得以建立,再通过对嫌疑人在案发时的去向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解和分析,便能判断嫌疑人员有无作案的可能。法官通过对该血迹的审查,便能判断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原因及依据,由此便能对侦查机关的侦破经过形成一个较为客观、准确的判断。2、实物证据是检验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实物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证明价值不受人的思维影响而改变,本身不会“说谎”。而言词证据则不同,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虚假。我们根据查证属实的实物证据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指向事项,就可甄别言词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如在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而犯罪嫌疑人供称没有去过现场,其供述显然与指纹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的内容不符,这样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通过物证所证明的内容便可确定是虚假的。基于其证明内容的客观性及其对于言词证据的检验性,实物证据还具有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真实情况、证人如实作证的重要功能。刑事审判中,利用经查证属实的实物证据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或者证人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审判法官经常使用且非常必要的一种鉴别方法。3、实物证据是刑事审判中查明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可靠依据。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比言词证据更能客观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更有说服力,对事实的认定有着重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阶段,已不可能回复到侦查的过程,如果能借助相关实物证据来进行分析判断,就能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证人证言是否失之偏颇,从而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可以说,案件如果没有实物证据,司法实践中将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事实难以无疑义地决然认定。因为其他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所证实的程度终归难以像实物证据那样排除人们的合理怀疑。4、实物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更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这是由实物证据的稳定性所形成的。实物证据本身除非遭受污损或者重大侵损,一般不容易发生改变,其一旦以其外形、结构、性能等特征对案件事实形成证明之后,就不会再发生改变。这一点,是言词证据、鉴定意见及电子证据等所无法比拟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所证实的情况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或者环境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如证人改变证言、重新鉴定出现新的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修改等。当然,物证的结构、性能等由于认识上的缺陷而影响其证明作用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如指纹、血迹鉴定的改变等,但那并非物证本身发生了改变,而是人的认识方面的变化。 三、实物证据的证明缺陷 实物证据的证明优势已毋庸置疑,以致在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走向文明、科学的今天,尽量以实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发展方向。不少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有无实物证据。从而改变了以往那种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的观念。但是,无庸讳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使用实物证据的时候需要妥善把握。1、实物证据通常属于间接证据,一般很难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为充分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通常还需要进行科学技术鉴定、辨认、比对等。相比之下,直接证据无需凭借逻辑推理就能够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刑事法官在对实物证据进行审查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进行综合判断。2、实物证据的证明范围往往只涉及案件事实的某个方面,不如言词证据的证明范围宽泛。如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可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悔罪程度等多方面进行反映。而实物证据无法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环节。如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而不能证明系其作案,更不能证明作案经过,它只能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3、虽然实物证据的客观性较强,但其证明作用也容易受到有关自然因素影响。某些实物证据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发生外形及物理结构的变化,有些实物证据在阳光暴晒或者雨、雪侵袭之后也会失真。因而,实物证据的正确提取及妥善保管对于其证明力的发挥至关重要。刑事审判中,在对实物证据进行审查时,该实物证据的来源途径、提取方法、保管过程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关于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哪些内容的相关资料,虽然说实物证据的证明作用不是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是对案件事实起到间接证明作用。间接证据通常用来证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实物证据一般要与言词证据相结合。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还没有文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材料有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材料有哪些在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进行技术方面的鉴定,此时就有可能要书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材料。而在具体书写这个陈述材料的的时候,也会有具体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就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一、医疗......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包括什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负债务,不论是由谁借的或者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为满足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以下标准:首先看夫妻有无共同...... ·如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今买卖房屋质量参差不齐,缺乏防范意识的公民买卖房屋时稍有不慎,就会跌入陷阱之中。面对鱼龙混杂的买卖市场,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不能马虎,其合同有分有效的情况和无效的情况。那么,如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的情况又有哪些?下文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 ·担保人能够贷款吗,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 担保人能够贷款吗,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担保人能够贷款吗?不少人担心为他人提供担保后,会不会影响自己的贷款。其实,您不必担心,担保人是可以贷款的。但是,作为贷款担保人是有风险的,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呢?本文将为您详细描述,您一看便知。一、担保...... ·南充律师邓显峰,南充交通事故赔偿新规定。 市民王女士咨询:邓律师,您好,请问在我自己买了一辆车,刚刚办了临时牌照,前几天,我弟弟将车开出去与朋友吃喝酒,我弟弟的朋友见到我的弟弟开了我的车,就以为是弟弟的车,就想开。我弟弟也同意了。后来发生交通事故,请问我弟弟要承担责任吗? ...... ·无锡律师说法:以他人名义贷款应该谁偿还? 马某某马某父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马某父向该行借款75000元,借款由马某某提走。此后,马某某以马某父的名义付利息,本金分文未付。这笔借款该由谁来还?一审.认为应由父亲马某父还,二审.最后判决由女儿马某某来还。一审....... ·南京市各区看守所电话、刑警大队电话是多少? 南京市各区看守所、刑警大队电话号码是多少?怎么联系?最新电话号码大全。提供江苏省看守所电话、南京市一看、二看、三看、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看守所电话等,南京刑事律师...... ·扬州婚姻律师 扬州婚姻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协议离婚、法院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婚姻财产、婚姻继承、子女抚养、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扬州婚姻律师事务所的扬州离婚律师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 ·领养关系是否能解除 可以解除领养关系吗 领养关系是否能解除可以解除领养关系吗一、领养关系是否能解除领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在我国法律上,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解除领养关系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 ·董事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能通过 董事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能通过一、董事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能通过?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不过,公司的章程可以另行约定对于特殊事项董事...... ·孩子的监护人要怎么确定 孩子一般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他们,法律中规定需要设立监护人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那具体来说,孩子的监护人应该要怎么确定的才好呢?相信很多人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孩子的监护...... 相关法律问答: ·丰县人民法院咨询 ·租别人门市经莒,二后他的烟草证到期了,又签了字,现在自己申请办了烟草许可证,租期满了搬在隔壁,门市 ·放节假能否与厂里规定假息混为一 ·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下,我购买了100w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 ·今忘记交了,昨天用医疗卡才知道。续交在什么地方交合适呢 ·进看守所第一天需要走哪些过程 ·你好:去年我干活的i资还有一万二千陆百至今黄志华老板未给,目 ·集体土地预留路被邻居耕种,无法通行 ·现在北京工亡现在是不是停办了?你们知吗?谢.... ·房款已经交了,房东不肯交房,我能起诉他违约? ·交通事故未处理完,车子卖能卖吗 ·欠款人总是拖延欠款不给,想收回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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