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标到期抢注时间界定的依据是什么?
商标到期后还未满六个月的,其他企业申请注册类似
商标就属于抢注。
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
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
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
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被注销后,其他企业不能立即申请注册该
商标,必须等到该
商标被注销之日起满一年之后,才能注册与之相同或相近似的
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
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商标局有权撤销注册
商标活注销注册
商标,其后果为
商标注册人失去该
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在
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发生
商标出处的混淆,本条特别规定,注册
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
商标到期被人抢注怎么维权?
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
商标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
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
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
商标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
商标无效。
当事人在向
商标局或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
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
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
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
合同、往来函电,
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
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
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
商标设计、
商标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
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
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
合同,刊登
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
商标商品的购销
合同及发票等。
商标到期并不代表着
商标权的自动消失,虽然抢注的这种行为有可能发生,但工作人员如果违规核准,那说明
商标注册局的工作人员就没有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来办事。应该说,从
商标到期后的一年零六个月之内,该
商标权还是归属于原来的
商标所有者使用的,
商标的注册资料在
商标局都有备案,工作人员一查询,对于申请类似
商标的都会直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