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
商标无效宣告有哪些法律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注他人
商标的,
商标局可以作出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具体规定:2、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
商标,由
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
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3、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
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
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
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4、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商标侵权赔偿金、
商标转让费、
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二、恶意抢注
商标被驳回的情形1、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
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2、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
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
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3、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
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
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局从严审查,均主动予以驳回。4、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
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5、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
商标的故意,属于具有主观恶意大量注册囤积
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
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
商标被商评委依法宣告无效。此后,该申请人又再次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
商标。
商标局在审查时认定其属于针对同一企业的反复恶意
商标抢注行为,参考在先无效宣告理由,认为该申请行为扰乱了
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公序良俗,予以驳回。6、
商标局还集中处理了一批恶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
商标案件,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综上所述,恶意抢注
商标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针对恶意抢注
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做出了规定,并且对这种行为做出了无效的规定,这是对
商标注册的保护,针对恶意抢注
商标的行为根据情形给与驳回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