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学会能鉴定
医疗事故吗关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
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二、鉴定要求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
医疗过失行为在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
医疗事故等级;(八)对
医疗事故患者的
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
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在我国的
医疗事故中,相关的鉴定机构只能够由相关的市一级的医学会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相关的县一级的医学会不能够进行相应的鉴定,不符合我国的相关鉴定规定。当事人在办理时,一定要按照我国的要求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