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
管辖级别
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
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
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
行政处罚的
管辖权。(二)指定
管辖指定
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
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
管辖、实施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
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
管辖。”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
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
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三)职能
管辖职能
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
行政处罚案件
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四)地域
管辖地域
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
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管辖”,这是地域
管辖的一般原则。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会由法律法规来确定,在其中也规定了如果做出违法行为后,也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也属于其中一项处罚措施,如果公民和企业对自身受到的
行政处罚有不认同的时候时,是可以向上一级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