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合同和居间协议有哪些区别?两者的区别如下:(1)买卖
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
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2)买卖
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
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
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
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
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
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房屋买卖居间
合同特征(1)居间
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
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
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3)居间
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
合同。居间
合同保密约定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
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
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
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什么是居间
合同居间
合同,又称“中介服务
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1)其
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
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
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
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
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
合同为准委托
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习卖
合同与居间协议实质上的差别是很大的,而且其中的内容也会不一样,对于当事者就要按照实际情况的不同来进行签订,而对于居间协议的签订也一定要注意保密,以免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不同的情况,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