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
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
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
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
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
保险人故意制造
交通事故。
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
保险人无需支付
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
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
保险金支付义务。
二、肇事逃逸的,可以向
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交强险条款里面没有就肇事逃逸不赔的免责条款。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
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
保险人故意制造
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
保险人无需支付
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
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
保险金支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
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三,
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
保险人可免于赔偿
保险金。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
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
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
保险人丧失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
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
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
在我国的交通管理中,相关的交通肇事者如果进行逃逸的,相关的受害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
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对自己照成的实际伤害。相关的肇事逃逸者也会受到我国的相关交通法律的制裁,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