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九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公安机关
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
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
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
执行,并将
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的程序是: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逮捕证,立即
执行。2、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证,并责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绝在
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
逮捕证上注明。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
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4、到异地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
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
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
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
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
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执行。5、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将
逮捕变更为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其实就是对公安机关在
逮捕的时候的程序上的规定,如果没有出示
逮捕证就强制性的
逮捕的话肯定是程序上的违法。而
逮捕在我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资格批准的,当检察机关同意
逮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签发
逮捕证,并且进行
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