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
合同一方有抗辩权,如果双方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个概念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规定是什么?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需具备哪些条件?我们接下来给您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
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保险等
合同。只有在双务
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
合同(如赠与
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
合同(如委托
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
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
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
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适用于单务
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
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
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
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
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
合同的牵连性,
由此可见,《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条文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规定。
合同双方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双方互负债务、并且债务已到清偿前、对方未履行债务等,在买卖、贸易、租赁
合同中这些行为比较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