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在任何一个单位工作的话,都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一定的劳动
合同,在这个劳动
合同当中,最重要的就是
合同期限的约定,确实也存在着未约定的状况,那么,劳动
合同未约定
合同期限如何进行处理?事后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商约定劳动
合同的期限的,没有协商约定的话,继续工作的,可以视为续进劳动
合同。一、劳动
合同未约定
合同期限如何进行处理?对于劳动
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无异议,但未续签劳动
合同的,有关部门规章及法律解释已明确规定了劳动
合同推定办法。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
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而未及时协商
合同期限即发生争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规定“劳动
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认定
合同期限与原劳动
合同一致,
合同期自原劳动
合同期满之日起算。《劳动
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二、未约定
合同期限的处理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
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规定劳动
合同确定办法。如《上海市劳动
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
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
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确法规规定的,可依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来确定
合同期限推定办法。如凡约定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劳动
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凡约定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劳动
合同期限为一年;凡约定试用期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劳动
合同期限为两年。参照相关规定,凡约定试用期为六十日以上至六个月的,可推定劳动
合同期限为三年。凡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可推定劳动
合同期限为三年,并应将试用期更改为六个月。
合同期均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试用时起算。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关于劳动
合同的期限作出约定的话,事后是可以再进行协商约定的,还有就是如果只约定了试用期,但是没有约定正式的
合同期限的话,应当按照相应的当地管理办法来进行劳动
合同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