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
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法律义务。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
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
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也是劳动
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
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
合同。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
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其他类型的
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
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
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
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综上所述,劳动
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没有确定何时终止的
合同主要的条件和限制范围,因为这样的劳动
合同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对公司的一种人事成本的额外负担,所以必须保证签订此类
合同的员工是对公司盈利有益或者是公司自愿给出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