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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唯一监护人的诉讼规定

确认唯一监护人的诉讼规定。到法院申请 这个精神病人 无或限制民事能力,然后由法院指定 他的近亲属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二、成年人监护人是自愿的吗自愿监护 自愿监护,指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并经主管组织同意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监护人。其与法定监护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本无法律上的义务”这一特点。不过自愿监护人不是自作主张地自动监护,而须以主管组织的同意为要件,因而又不同于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之(三)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17条第1款之(五)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监护人按照此种方式设立的监护人即为自愿监护人。自愿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以自己的行为征得特定人员和机构的许可而进行的监护。收养异同点自愿监护与收养有一些相近之处,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自愿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以自己的行为征得特定人员和机构的许可而进行的监护。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自愿监护和收养的相同点:1、自愿监护人和收养人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都不能担任自愿监护人和收养人。2、两者法律关系的成立,都必须出于自愿,并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3、两者法律关系的成立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4、两者法律关系的解除,都必须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办理自愿监护和收养的不同点:1.产生的目的不同。收养是为了确立一种亲属关系,也就是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自愿监护则是为了管理、保护被保护人,并不产生亲属关系。5、产生法律关系的依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或民间契约,或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能成文。而自愿监护主要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法定手续,形成管理保护关系.6、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不同。成年人监护人是自愿的,监护自愿的原则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之下,没有法定监护义务,一方当事人自愿的成为另一方的监护人,监护他的生活起居,自愿成为监护人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同意才可以行使监护的职权。唯一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定监护人的内容,唯一,就是只有一个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个是要当事人自己到法院申请的,法院认为,该当事人的条件符合监护人的标准则予以支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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