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
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同居的双方是与婚姻关系不同的,但是在财产分割的方面其实还是有很大的相似的,因为在
同居的关系上我国的法律已经规定了在财产分割的时候也是按照共同的财产平均分割的方式,但是双方可以先行进行协商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愿意放弃财产的,也可以将财产规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