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小孩不给探视应该怎么办?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
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
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但注意的是,
法院强制
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二、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
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
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
法院在处理
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
法院已经作出的
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
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
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
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
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
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离婚后小孩不给探视的这种做法不仅在感情上是极度自私的,事实上也已经涉嫌侵犯到了对方正常的探视权利,虽然在理论上,当事人可以申请
法院帮助
执行探视权,但强制
执行探视权的这种做法也有些不切实际,因为可能当时
法院判决了以后,有孩子
抚养权的这一方只是按照判决书履行了一两次,可是对孩子的探视是一个长期的问题的,有效监管探视权还是一个社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