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
合同中,一般对租期有相关规定。如果
合同到期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续租下去,双方可以就房屋租赁
合同进行解除。那么房屋租赁
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
一、房屋租赁
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房屋租赁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
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
合同比继续履行
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
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
合同。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合同。”房屋租赁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
合同,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
二、房屋租赁
合同的解除方法有哪三种?
房屋租赁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
合同签订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一定原因使
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来说,房屋租赁
合同的解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第一、房屋租赁
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
合同中约定的解除
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向
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
合同。主张解除
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
违约方,
合同即行解除。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
违约而导致租赁
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
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确认。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
合同,都往往会引起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
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
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
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
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
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
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
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
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
仲裁认定
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
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综上所述,如果双方想解除房屋租赁
合同,最好采取协商的方式,这样相对省时省力。除此之外,房屋租赁
合同解除方式还有法定解除,采取这种方式的时候是针对一方造成租赁
合同违约。守约方可以向相关
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要求
违约方赔偿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