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
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工伤
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章 工伤
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
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
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
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
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
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
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
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
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
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
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
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在我们国家,如果上海当中发生了工伤的话,那么是有着上海市工伤
保险实施办法进行明确规定的,比如说规定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是按月支付,而且是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当然一般不能够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