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合同纠纷,也是特殊的
合同价纠纷。很多人都很关注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管辖问题,因为只有了解了建设工程纠纷的
管辖问题,在发生纠纷之后我们次知道去哪里的法院
起诉,才能迅速而有效地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的
管辖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一般来说,在
建筑工程设计
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确定建设工程
合同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建设工程
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
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
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实践中,按照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
合同履行地,比如,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
一、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管辖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
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
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
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
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
管辖权。
二、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管辖
《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综上所述,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管辖,总的来说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
管辖,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
合同再根据特征履行地标准确定
合同履行地。同时,
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约定
合同履行地、实际
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