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
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
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在担保
合同生效且未被认定未无效时,若主债务人因犯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人仍有权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
执行人,且法院不应中止对保证人的
执行。所以,当事人在申请
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财产时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限制而中止
执行。
二、
执行法院作出中止
执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
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中止
执行的裁定应予撤销。所以,
执行法院若依据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裁定中止
执行的,应当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
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否则不应裁定中止
执行。
三、因
执行案件是相关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即同一事实,在
执行案件停止
执行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此时申请人申请继续
执行或追加当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
起诉或者中止
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
执行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时,法院一般会裁定中止
执行。此时,当事人应该判断案件中止
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要关注债权人仍可请求继续
执行保证人的保证财产。
综上所述,尽管可能债务人的犯罪行为连担保人也是完全不知实情的,但也不能因此而免去了担保人当初自愿为其担保时没有行使知情权利的客观事实,所以担保人只能连带弥补债权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