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当中,购销的过程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化的过程,因此对于购销来说需要一定的
合同进行约束。对于购销
合同来说需要进行履行地的确定,以防日后的经济纠纷。有关于购销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该问题的解答在下文中给出了相关的解释分析。
购销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买卖
合同的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和《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买卖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3、买卖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
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2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
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
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
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
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
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
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
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
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
合同与彼
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
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
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
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
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
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
合同、财产租赁
合同、补偿贸易
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
合同等等,都是按照
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
合同性质一般根据
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
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
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分析可得,对于购销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该问题来说需要结合实际的
合同内容进行分析。按照相关规定,购销
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为在
合同当中所提及的交易地点,
合同中未做规定的以实际的交易地点为准,除此之外,对于不动产的交易应在不动产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