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那么工伤
保险基金是否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的关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
合同的终止是否符合《工伤
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聘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的情形。
“劳动、聘用
合同期满终止”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正式的劳动
合同,且
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则期满时
合同终止,工伤
保险基金据此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存在,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工伤
保险基金按此条件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要想享受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待遇,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工伤
保险条例》并没有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