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买卖
合同履行地大部分买卖
合同都是有一个或多个明确的履行地的,对此,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但也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而实践中,当事人如果选择自行约定履行地的话,那么此时该怎样确定买卖
合同履行地?我们一起和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确定买卖
合同履行地
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二、怎么确定技术转让
合同履行地
技术转让
合同包括
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合同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
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
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1、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的《全国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
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转让
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2、能否直接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
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我们不敢苟同。因为,适用该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说,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不能首先直接适用于确定技术
合同履行地。
3、如何正确适用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履行地
技术转让
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
合同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
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技术转让涉及
专利权、技术秘密的转让、实施许可,
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是转移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往往规定了
专利证书、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培训、协助指导等,转让人提供技术成果,受让人支付转让费或者使用费。我们认为,对
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的理解,应围绕
专利权、技术秘密转让、实施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展开。具体约定内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体交易习惯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个案中确有约定在转让人所在地的,也有约定在受让人所在地的。譬如,约定
专利证书、技术资料在转让人处移交,技术培训也在转让人处完成,而没有约定协助指导的,则应当确定转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反之,则应当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关于确定买卖
合同履行地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确定好履行地,才能更好的履行
合同中的义务。而要是不幸产生纠纷的话,还可以根据确定的履行地确定应该由哪里的法院来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