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上述月增加额调整后,仍达不到保底金额的,补足到保底金额。即: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南京2018工伤待遇调整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三、定期待遇调整的费用如何发放? 南京2018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将按原发放方式统一划拨,无需个人另行申请。 四、新五区如何调整?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对于南京市民来说是一项福音,更好的保障了因工受伤人员的生活需要,让他们在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至于生活困顿,难以支撑。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一种保障。南京工伤待遇调整后还将对养老等做一些调整,具体可咨询相关律师。

留言咨询: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1997-2026
本页内容仅用于普法、法学研究,因法律时效性,仅供参考,如涉及侵权或隐私,请联系我们处理
登录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