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出资人其实是有出处的,因此存在代为持有股份的事件。它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委托投资的行为,是在双方都获利的基础上成立的,那么对于
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样的规定?就有以下简单解答。一、
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样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
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
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
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
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
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二、
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
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
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
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
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
股权信托与
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
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
股权代持相对于
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
股权信托关注的是
股权的收益,而
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
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
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
股权代持多注重
股权的归属;
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
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公司法人与公司具体的投资者其间存在着一种代持股份的现象,一方出资另一方代为管理投资,并且在上方共利的情况下延伸而来,因此在企业发展中,是非常普遍的。而
公司法股份代持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