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的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对于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惟一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时,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这也就成了法院审理分割
同居财产案件时所遵行的基本原则。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物权法》,并于当年 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作出的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
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这些关系都是得到法律肯定和认可的,而
同居关系是被法律完全否定的,自然不属于家庭关系,
同居房产分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二、
同居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可知,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关于婚姻法中关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不适用于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我国只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
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3、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
债权债务,可按共同
债权债务处理。4、解除
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5、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
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对于
同居之后产生的财产不能简单地按照类似于夫妻的财产的分割方式,这样必然会导致部分人在
同居期间支出比例过高而引发侵权事件,由于
同居关系较为复杂,所以建议您直接找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