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法院终结
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没有必要继续
执行或者不能继续
执行的案件,裁定为终结
执行,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法院可以要求强制
执行,终结
执行的裁定,通知当事人以后,立即生效。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
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
执行人的存款、债券、
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
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
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被
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
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执行终结,是指在
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
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
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执行
1、申请人撒销申请的;
2、据以
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
遗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
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
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终结,是民事
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
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
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
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
执行。
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法院终结
执行,法院实行终结
执行的案件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被
执行人人死亡的,追索抚养费权利人死亡的,被
执行公民确实无力偿还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
执行的案件,应当结束
执行程序,法院履行扣押财产不能超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