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是一种可以合法驾驶机动车的有效证明,无证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自己和他人都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社会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的
交通事故,还有被追究加罪处罚。那么我国的交通法中,对于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追偿是怎样规定的呢。
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追偿是怎么样的呢?
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下,
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
合同向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负有过错的被
保险人行使追偿权。
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应根据被
保险人在
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
根据《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
保险公司依法在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强制
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
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
保险人故意制造
交通事故的。”根据上述规定,
保险公司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但对其已向受害人赔付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也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交强险条例》及
保险合同条款确认。根据《交强险条例》及
保险合同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文意应当蕴含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意,属
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虽然《交强险条例》和
保险条款均没有直接规定
保险公司在被
保险人无证驾驶情形下对外支付死亡赔偿金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不论从整体上分析该条例和条款,还是从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考虑,致害人理应承担终局性的赔偿责任。第一,《交强险条例》以保障机动车
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为目的,涉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抢救费用的支付已不存在。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交强险
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追偿,而抢救费用亦属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按照同种情形同样对待的原理,死亡赔偿金也可以追偿。第二,交强险
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下,
保险公司不承担除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付、赔偿之责。结合《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被
保险人故意制造
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显然可以看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对交强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它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一般规定一起,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
保险公司利益,以制约被
保险人的违法行为。第三,根据侵权法原理及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造成死亡的,致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如果被
保险人存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交强险
保险条款第9条所列的四种情形,
保险公司有权向被
保险人追偿,以体现过错方的终局性赔偿责任。反之,
保险公司无权追偿。
可以知道在我国的交通法相关条例下,以及交强险条例中,对于无证驾驶交强险的追偿是需要分情况的,而
保险公司在其中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以上有关交强险的条例解释,希望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