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保与劳动关系吗?
社会
保险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社会
保险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即依据社会
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
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
保险关系、
医疗保险关系、失业
保险关系,工伤
保险关系和生育
保险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但是由于其确立过程中大多数伴随着经济上的相关往来,劳动关系既是一种社会关系又是一种经济关系。
二、劳动关系方面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
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
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是从用工之日开始确立的,而不是劳动
合同签署时确立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职员已经就职两三个月也并未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
合同的情形,此时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需要自与职员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三、劳动法对劳动
合同及劳动关系作了如下的规定:
1、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
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
合同规定的标准
执行;没有集体
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社会
保险法对员工的社会
保险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3、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
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5、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6、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
只要有劳动关系社会
保险肯定是就应该缴纳的,但是社会
保险和劳动关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通过社会
保险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没有劳动关系我们也能够自己到国家有关机构交纳养老和
医疗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