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争议约定
仲裁的依据是什么?
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当事人向约定以外的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的,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管辖。
二、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
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
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
仲裁的时效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该
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争议解决途径
“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由此可见,劳动
合同争议约定
仲裁的这种做法是受到我国法律支持的,况且不管书面劳动
合同当中是否约定了发生争议以后选择
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其实劳动争议除了协商,下面的步骤也只能先通过
仲裁进而才能提起法律诉讼的,因为
劳动仲裁机构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