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适用
合同法吗 ?
合同法规定,对于婚姻,收养以及监护等关系人身的协议,不适合
合同法,如果关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内容,属于
合同法范围,对于夫妻双方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婚姻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夫妻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当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
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
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关于
离婚协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
离婚协议,根据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那么
离婚协议有些什么特点呢?1、必须为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
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
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
离婚协议是登记
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
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
离婚协议则须完全符合这些要求。2、当事人的特定性。
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为夫妻双方,这点是协议与一般
合同不同的重要区别。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定,必须为夫妻双方亲自签定。这也是与其他一般民事行为的不同之处。这一点可以说明
离婚协议本身就是一个带有人身属性的
合同。综上所述,
离婚协议适用
合同法吗?
离婚应当首先采用婚姻法,对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可以适用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离婚协议本身带有人身属性的,也属于
合同,
离婚协议符合
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一年以后对于财产分割反悔的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