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原则适用于
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
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
二、《工伤
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
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的法律相关的劳动伤害的工伤受害者可在
工伤鉴定后与用人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部门提出调节请求。对于结果还是不满意的可向当地的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