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管辖的相关规定当今社会,员工辛辛苦苦的为公司的未来而努力工作,可是,也会遇到那种不良老板不支付员工的薪酬。这个时候,员工就会考虑拿起法律武器,为追回自己应得的薪酬去努力争取。今天,我们就带您认识一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管辖的相关规定。
一、拒不支付劳动罪的概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
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管辖的有关规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
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
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
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
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
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
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
管辖或者共同
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
管辖或者共同
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
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管辖,确定
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
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管辖分工规定》
执行。但是依照
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
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
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
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
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
管辖或对
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管辖。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
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其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经属于刑事犯罪了,因此刑事犯罪
管辖的相关规定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管辖的相关规定是相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经触犯了刑法,法律在此类案件上,首先考虑的都是员工,因为那是员工所赢得的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我国来说,是相当重视的,也在努力规避这些事情,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