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的时间有什么限制不管是哪一类型的案件,法院在具体办理的时候都是有时间要求的,并且我国相关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具体说来,法院办案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有规定的期限,有些规定过去不太具体。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
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
执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对民事判决的
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
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
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
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
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
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案件: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行政
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裁定
再审的行政案件,依程序
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3、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
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
执行完毕。未
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
执行情况书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对审限作了具体的限制,但是下列情况下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
执行期限: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的期间;4、民事、行政、
执行案件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5、中止诉讼(审理)或
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
执行的期间;6、当事人达成
执行和解或者提供
执行担保后,
执行法院决定暂缓
执行的期间;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
执行的期间;8、
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中规定的法院办理的时间不同,同时就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也会导致实际需要的时间有所差异。而当事人在诉讼中想要获得有利的判决,就需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