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
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一、撤销
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
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
法院起诉。
但《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
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
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委员会无权
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
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
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结果,如果
法院撤销了
仲裁结果,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
仲裁协议申请进行重新
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二、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
合同中订立的
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
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
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
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
仲裁事项或者
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
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
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通过以上的信息来看,如果对
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撤销
仲裁申请应该是最好的选择,因此,我们在申请
仲裁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不然,如果
仲裁结果不服,是没有第二次申请
仲裁的机会的,所以,在证据不足之前,应该尽量搜集证据,增加
仲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