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
专利是可以转让的,在
专利转让的时候就出现一些问题,您不知道
专利转让
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这会造成很多的问题。那么
专利转让
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本站的我们在这里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
专利权转让协议,一般
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转让
专利的行为,需要登记才能生效。
作为财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也是可以移转的。但是,
专利权毕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有形财产权,对其转让也就不能完全适用有形财产转让的规定和做法。就
专利权的转让,原
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
合同,经
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就首先要求了转让
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
合同,如果没有订立
合同或者采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
合同,则转让无效。其次,该条还要求转让
合同应经
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否则转让也是无效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
专利权是由国家的
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而批准的,其授予经过了登记和公告。同时,
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仅涉及转让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其变动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众。实践中,一些人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转让
合同,受让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
专利权,而到
专利局登记只不过是一种备案,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会给当事人 (尤其是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理论和实践中,
专利的该项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此需说明一下:
(1) 对于“登记和公告”是
专利权转让
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
专利权转让
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转让
合同为无效
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
合同自由”原则,该转让
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的转让不生效,即该
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
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
专利权人。但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
违约一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由于
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
专利权。这一点,
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2) 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
专利权的转移。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
专利法规定:“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而明确了:登记是
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经过登记后,
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
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
专利权的法律状态。通过本文,我们知道了登记
专利转让
合同生效时间和条件,转让
专利权的书面
合同当事人必须签订,并到国家
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也就是你在
合同上签字之后,
专利权便发生转移,即时生效。本站为您解答,欢迎来本站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