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
合同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通过签订赠与
合同将名下的财产转给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如果夫妻双方在决定
离婚前,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给自己的父母或子女,这样的赠与
合同可以生效吗?本文本站的我们就对“
离婚前补签赠与
合同有效吗?”这一问题给您作出明确地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前补签赠与
合同有效吗?
什么是赠与
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赠与
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
合同。赠与
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
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
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
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
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
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
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您应该了解到
离婚前的赠与
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实际利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夫妻双方在进行
离婚时,应该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协商,避免产生隐瞒财产以及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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