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作为市场经济中保护个人
知识产权的有效武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民事权利,而
专利作为可以产生商业价值的权利,可以像
房产一样进行质押,并且可以通过质押来获得贷款,在我国的很多法律,对
专利的质押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解释,那么,
专利质押
合同便应运而生,
专利质押
合同范本还怎么写呢?《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在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书面
合同为
专利权质押
合同。具体而言,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
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
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
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
合同。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中的
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
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
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
一、因此,发现
专利权质押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一种从
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
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
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
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专利权质押
合同属于一种担保
合同,所以,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一种从
合同。(二)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一种要式
合同。《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颁布的《
专利权质押
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
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中国
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
专利权质押
合同无效。但是,
专利权质押
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
合同,也可以是主
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例如,《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
合同、抵押
合同、质押
合同、定金
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
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
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三)
专利权质押
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
专利局是
专利权质押
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
专利权质押
合同必须向中国
专利局
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
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中国
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
专利局登记的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四)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与一般的
专利权转让
合同、
专利权许可
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
专利权的转移,即在
专利权质押
合同生效后,
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
专利权转让
合同生效后,即发生
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
专利权转让
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
合同,而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一种从
合同,它依附于主
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
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不能导致
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
专利权质押
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
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
专利权。因此,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与
专利权许可
合同也不同所以
专利的质押或者
专利的质押贷款在我国的担保法中有很明确的规定,而利用
专利进行质押,也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这样不仅仅更容易贷款,也可以减少贷款所带来的风险,而利用
专利进行质押,也可以看做是转让
专利权的一种,
专利质押
合同范本必须要符合担保法的一些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