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哪些类型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很明显《民法典》主要是对我国各类
合同进行调整的一部分法律,其中比较常见的
合同就是劳动
合同、租赁
合同、买卖
合同等等,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什么购销
合同、合作
合同等等。可以说
合同的类型是很多的,那究竟
合同有哪些类型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
合同有哪些类型
虽然法律并没有对
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
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双务
合同和单务
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
合同分为双务
合同与单务
合同。双务
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
保险等
合同为双务
合同。单务
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
合同。如赠与、借用
合同就是单务
合同。
第二,有偿
合同与无偿
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
合同分为有偿
合同与无偿
合同。有偿
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
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
合同。有些
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
合同;有些
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
合同;有些
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
合同。双务
合同都是有偿
合同,单务
合同原则上为无偿
合同,但有的单务
合同也可为有偿
合同,如有息贷款
合同。
第三,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根据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
合同分为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诺成
合同,又叫不要物
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
合同。实践
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
合同。
第四,要式
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根据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
合同分为要式
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
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根据订立的
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
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
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
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
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
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
合同。在这种
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
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
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
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
保险合同。
第六,主
合同与从
合同。根据
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
合同分为主
合同与从
合同。主
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
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
合同。从
合同,是指须以其它
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
合同。
第七,本
合同与预约
合同。根据订立
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
合同分为本
合同与预约
合同。预约
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
合同的
合同。本
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
合同。
第九,定式
合同。定式
合同,又称定型化
合同、标准
合同,是指
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
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
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
合同。
二、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
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
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
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
(3)数量。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
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
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
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
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买卖
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本站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其实可以将
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就包括双务
合同与单务
合同、主
合同与从
合同、有偿
合同与无偿
合同。当事人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签订恰当的
合同,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